(2017)豫0204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府华与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府华,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098号原告李府华,男,汉族,51岁,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潘宏,系四川省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府华诉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府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