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某1与被告刘某1、孟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刘某1,孟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733号原告周某1,女,汉族,1958年5月25日生,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1954年8月10日生,住夏津县。被告刘某1,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生,住夏津县。被告:孟某1,男,汉族,1973年2月7日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与被告刘某1、孟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审 判 员 宋 磊人民陪审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范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