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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三强实业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东区炳新门市、张有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三强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炳新门市,张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三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370号。组织机构代码号:204590145。法定代表人:张水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炳新门市,住攀枝花市东区互通路48号。经营者:张有良。被执行人:张有良,男性,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三强实业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东区炳新门市、张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攀枝花市东区炳新门市、张有良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