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杭州天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天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天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九龙村,组织机构代码:69705151-X。法定代表人:元小琴,董事长。被执行人: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龙山新区齐山西路龙山公馆9幢3号,组织机构代码:57056487-9。法定代表人:李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杭州天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浙0522执21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州长兴龙山支行账户(账号:12×××40)内存款人民币27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州长兴龙山支行账户(账号:12×××40)内人民币27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