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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韩建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韩建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402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被执行人韩建玉,男,住枣庄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0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7年4月6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韩建玉:1、退还非法占用的862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案卷一宗。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韩建玉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擅自占用齐村镇张庄村集体土地862平方米建设厂房,所占用土地为水面243平方米、耕地61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韩建玉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2031号行政处罚决,其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862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每平方米占用水面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4860元;按每平方米占用耕地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857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2334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韩建玉。另查明,2017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韩建玉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韩建玉仍未履行。被执行人韩建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规定,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本案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适用该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203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周 琦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裴宝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