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曹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823民初147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某、张某某偿还申请人胡某某借款本金169820元及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5年4月2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曹某某、张某某偿还申请人胡某某借款本金193820元2013年5月15日至2015年4月21日间的借款利息,月利率20‰,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447.2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106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贾鹏杰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