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淑英与被执行人滦平县虎什哈镇大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英,滦平县虎什哈镇大河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英,女,满族,1961年5月6日出生,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滦平县虎什哈镇大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闫海军。申请执行人陈淑英与被执行人滦平县虎什哈镇大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滦平县虎什哈镇大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东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