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崔涛与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涛,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453号原告崔涛,女,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李志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7号1号楼15层1528室。法定代表人魏书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涛诉被告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岳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