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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唐锴与郭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唐锴,郭永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535号原告:肖唐锴,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郭永忠,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肖唐锴诉郭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5日立案。原告肖唐锴于2017年0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唐锴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唐锴撤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肖唐锴负担。审判员  刘先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