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唐锴与郭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唐锴,郭永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535号原告:肖唐锴,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郭永忠,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肖唐锴诉郭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5日立案。原告肖唐锴于2017年0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唐锴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唐锴撤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肖唐锴负担。审判员 刘先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