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执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陈在美、武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在美,武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在美,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武春荣,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执行陈在美与武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武春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绿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