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华根诉盛有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根,盛有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468号原告:李华根,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盛有泉,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根诉被告盛有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被告盛有泉已付清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根承担。审判员 万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