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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热强申请孟翠生等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热强,孟翠生,太原市梗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热强,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青峰村***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70********。被执行人孟翠生,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董茹村南大街*号*户。身份证号码:1401121959********。被执行人太原市梗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三段19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公司董事长。王热强与孟翠生、太原市梗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62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孟翠生、太原市梗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热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孟翠生返还借款5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3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由被执行人太原市梗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孟翠生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孟翠生负担案件受理费12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晖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于2017年4月24日和2017年7月7日,在总对总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4日,委托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对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并向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村(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孟翠生、太原市梗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热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孟翠生、太原市梗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热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均成人民陪审员  丁旦良人民陪审员  李 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