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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小平、谢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平,谢明辉,陈雯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98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平,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谢明辉,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被执行人:陈雯雯,女,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平与被执行人谢明辉、陈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