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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成保与文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保,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5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保,男,汉族,现住西藏山南市。被执行人:文武,男,苗族,现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保与被执行人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文武在本案之前,已在我院涉及12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文武只有每月的工资可供执行,且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文武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所扣划款项年底统一分配。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张成保同意与其他案件一同参与分配,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索朗占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玛次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