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556陆伟伟与袁迪蒙、马海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伟伟,袁迪蒙,马海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556号申请执行人:陆伟伟,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袁迪蒙,男,1989年1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马海丹,女,1986年8月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伟伟与被执行人袁迪蒙、马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伟伟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门开民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董景松审判员 王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