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审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修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修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197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周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宇,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杨修玲,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胶计李哥庄社费征字(2016)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听证,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28日以杨修玲与姜绪林于2016年5月31日违法生育三胎男孩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胶计李哥庄社费征字(2016)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杨修玲征收社会抚养费5166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胶计李哥庄社费征字(2016)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6年10月28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胶计李哥庄社费征字(2016)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计李哥庄社费征字(2016)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台耀君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梁 岩书 记 员 韩光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