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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蔡金权、怀远县淝南乡固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权,怀远县淝南乡固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蔡金权,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淝南乡固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淝南乡固庄村。法定代表人施银山,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蔡金权与怀远县淝南乡固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7)皖0321民初12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1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