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兴海与梁咏琪、张多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海,梁咏琪,张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791号申请人王兴海,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梁咏琪,女,汉族,1986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被执行人张多锋,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王兴海申请梁咏琪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10629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佘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