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字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卢炯与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炯,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字2924号原告:卢炯,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负责人:陈金弘被告: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方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炯诉被告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炯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炯与被告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被告已案外调解,原告卢炯在判决作出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卢炯承担。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