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4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祥、祝广宏与邬丽花、谭学历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祥,祝广宏,邬丽花,谭学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祥,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祝广宏,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帮新,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邬丽花,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址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谭学历,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申请执行人XX祥、祝广宏与被执行人邬丽花、谭学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24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1132元及利息、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谭学历持有深圳市名勤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长城久欣科���有限公司70%股权和被执行人邬丽花持有深圳市壹号土窑鸡餐饮连锁有限公司85%股权。此外,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邬丽花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8923元。依法扣缴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68元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77855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并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36元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24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对被执行人谭学历持有深圳市名勤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长城久欣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和被执行人邬丽花持有深圳市壹号土窑鸡餐饮连锁有限公司85%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