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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桂琴、葛云飞、葛云雪与葛利、吴翰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294号原告:于桂琴,女,1955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葛云飞,男,1982年9月30日生,满族,现住宁江区。原告:葛云雪。女,1990年2月18日生,满族,现住宁江区。被告:葛利,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吴翰军,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琴、葛云飞、葛云雪诉被告葛利、吴翰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徐斌于2017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琴、葛云飞、葛云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0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郑  淑  梅人民陪审员 袁  晶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