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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72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徐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徐永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7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067516H。负责人:陈鸿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永忠,男,汉族,1975年4月9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告徐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永忠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因被告涉刑事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撤回对被告徐永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龚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