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756号罪犯郭军,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攀东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9万元,随案移送犯罪所得人民币14万元予以追缴。2012年7月4日,经四川省经攀枝花市中心医院鉴定,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郭军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自2012年8月3日至2018年7月9日止;2014年8月15日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任何文、李吉前出庭报请对罪犯郭军予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兰、阿苏热布子出庭履行职务,被报请罪犯郭军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郭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军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郭军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5个。没收财产人民币19万元未履行,犯罪所得人民币14万元已追缴。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悔改表现评定表、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