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高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高谊波,范鸿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166号。被执行人:高谊波,男,汉族,1986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栖霞市。被执行人:范鸿雁,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高谊波、范鸿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