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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欧阳喜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407号罪犯欧阳喜,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壮族,出生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2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欧阳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2次,已缴纳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喜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