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彦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54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彦强,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2017年7月4日因无证驾驶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7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彦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彦强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五菱牌小货车行驶至新蔡县棠村镇陈庄水泥路丁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彦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彦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无证驾驶机动车和坦白的法定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王彦强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新蔡县棠村镇陈庄水泥路丁字路口时,与张梦园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梦园和马巧巧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新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彦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民事赔偿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清结。被害人对被告人王彦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王彦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彦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车辆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呼吸式酒精测试记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驾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笔录、协议书、谅解书,证人王某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彦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彦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彦强的亲属积极赔偿,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彦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勇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