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见利、李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见利,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李见利,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见利与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见利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徐建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延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