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丁井联与李三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井联,李三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655号原告:丁井联,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三九,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井联与被告李三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井联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三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丁井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井联撤回对李三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丁井联负担。审判员 杨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金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