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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5182号原告:李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樊某,系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被告:管某,汉族,出生年月日,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某经本院于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9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4日,被告管某因急用钱向原告李某借款1309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未还。被告管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9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还款,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凭,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在原告催要借款后推诿拒付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管某偿付原告李某借款1309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管某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