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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林锦如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930号之一原告:林锦如,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徐美坚,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系林锦如的丈夫。委托代理人:全文锋,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推荐单位德庆县官圩镇大满村民委员会。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09647143G。负责人:马军。原告林锦如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开庭前向原告林锦如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林锦如于2017年7月27日14时50分到本院十四号法庭参加本案开庭审理。2017年7月27日,原告林锦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林锦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撤回本案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锦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林锦如负担。审 判 长  曹 钰人民陪审员  徐小贞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姗姗任静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