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行审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巫伟兵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巫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85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法定代表人曾庆全,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祝斌、叶伟祥,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巫伟兵,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阳区。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作出的惠市国土资(惠阳)(监)字[2016]XX07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远忠审 判 员 陈龚东代理审判员 李旭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邓丹妮书 记 员 钟伟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