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忠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240号起诉人:王忠刚,男,汉族,1959年2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2017年7月12日,本院收到王忠刚的起诉状。起诉人王忠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补缴原告在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养老金单位承担部分;2.要求被告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补缴原告在单位工作期间所有未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金单位承担部分;3.要求被告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依照国务院职工(住房管理条例)缴纳住房公积金。事实和理由:王忠刚出示证据,在2006年3月13日起在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工作至2014年3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有证据证明是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文件:强发(2006)48号、强发(2014)04号文件。河南省洛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单,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退休证。综上所述,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求法庭公平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缴纳”。故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均不再××西区,本院亦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忠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