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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吉曜玻璃微纤有限公司与江苏龙科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吉曜玻璃微纤有限公司,江苏龙科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690号之一原告:安徽吉曜玻璃微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顾春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龙科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贺海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吉曜玻璃微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科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江苏龙科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3923.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龙科达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3392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东生人民陪审员  郑华成人民陪审员  胡本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