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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邢传礼与唐铭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传礼,唐铭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370号原告:邢传礼,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唐铭隆,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邢传礼与被告唐铭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邢传礼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传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传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传礼负担。审判员  郭海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所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