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敬生、林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生,林玉英,吴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陈敬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玉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吴长文,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敬生与被执行人林玉英、吴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中,陈敬生以其与吴长文、林玉英自愿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林玉英、吴长文已缴纳本案执行费和(2015)岚民初字第2182号案件中由其负担的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岚民初字第2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建雄审判员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冬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