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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振梁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92号罪犯刘振梁,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二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625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6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7694.2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于2007年1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振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后勤炊事工种,能较���完成任务。2017年1月6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予以扣10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共获表扬6次。本次减刑缴纳财产性判项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振梁减去有���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至2026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