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崔美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223号被执行人:崔美军,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崔美军犯盗窃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1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于筱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