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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义凛、浙江万翔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义凛,浙江万翔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297号申请执行人韩义凛,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浙江万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公前路22号3幢1楼。法定代表人方其能。申请执行人韩义凛与被执行人浙江万翔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义凛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8.7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福港7、8、9”号三艘船舶已被宁波海事法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归还抵押债权后无剩余。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2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 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