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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404魏凤雷与闫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凤雷,闫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魏凤雷,男,1983年6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闫伦亮,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赣榆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40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魏凤雷与被执行人闫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4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茆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