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0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汪亮、泰安市恒亚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汪亮,泰安市恒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4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马锐,行长。委托代理人:殷西军,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继明,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亮,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泰安市恒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汤长虹,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被告汪亮、泰安市恒亚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亮、泰安市恒亚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亮、泰安市恒亚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撤诉。受理案件费2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负担。审判长  戚桂亮审判员  尹 栋审判员  逯元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