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3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辛洪武、陈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洪武,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3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辛洪武,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陈新,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市粮食局在职干部,住宜春市,申请执行人辛洪武与被执行人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20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陈新欠辛洪武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本息合计200000元。陈新自愿于2017年1月26日前偿还辛洪武50000元,于2017年的5月26日前还50000元,2017年9月26日前还50000元,2017年12月26日前偿还剩余欠款50000元。二、如果陈新有一期未按时还款,则陈新应向辛洪武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30000元(利息80000元),且辛洪武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所有欠款本息。三、本案诉讼费4853元,减半收取计币2426.5元,陈新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辛洪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新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2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