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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终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荣县天祥煤业有限公司与缪润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县天祥煤业有限公司,缪润鲜,刘贤彪,吕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县天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保华镇坝基田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刘贤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润鲜,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审被告:刘贤彪,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审被告:吕容,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上诉人荣县天祥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缪润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荣县天祥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缪润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荣县天祥煤业有限公司经书面通知后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荣县天祥煤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位初审判员  邓 伟审判员  陈品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一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