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文虎与刘宏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虎,刘宏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3313号原告:李文虎,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永生,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宏林,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李文虎与被告刘宏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永生,被告刘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宏林支付货款67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李文虎经营油漆销售。2014年7月25日,刘宏林赊欠李文虎77000元油漆款。2015年12月15日,刘宏林支付10000元,尚欠67000元一直未支付。李文虎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刘宏林辩称,李文虎所述是事实,但刘宏林目前经济困难,无法立即偿还全部货款,希望延期还款。本院认为,刘宏林向李文虎购买油漆,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至起诉时刘宏林计欠李文虎油漆款67000元,有李文虎提交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应予认定,故李文虎要求刘宏林支付货款67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67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宏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文虎支付货款67000元以及利息(以67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计756元,由被告刘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