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春玲与陈萍、郑彩凤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玲,陈萍,郑彩凤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963号原告郭春玲,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陈萍,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第三人郑彩凤,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玲与被告陈萍、郑彩凤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