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春玲与陈萍、郑彩凤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玲,陈萍,郑彩凤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963号原告郭春玲,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陈萍,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第三人郑彩凤,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玲与被告陈萍、郑彩凤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