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恢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济宁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44号申请执行人济宁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机电一路(路南)98号。组织机构代码:68829032-4。法定代表人:邵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济矿民生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3233988B。法定代表人谭方峰(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明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