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丽敏与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敏,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陈丽敏,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地址:鹤壁市浚县。法定代表人张秀福,任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陈丽敏与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自行协商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0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书记员 高同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