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4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慧敏、杨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孙慧敏,杨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890号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负责人:刘文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泽,该公司职员。被告:孙慧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杨锁,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慧敏、杨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文思助理安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