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树潮与李三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潮,李三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潮,男,汉族,居民,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四季花城**号楼*单元**层*户。被执行人李三凯,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西府巷农机局户***号。本院在执行王树潮申请执行李三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被执行人李三凯应履行案款27370元及利息、执行费31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三凯按约定每月归还3000元,直至清偿全部案款,申请人王树潮自愿放弃利息。因履行时间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能按约定履行案款,申请人可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