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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奕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奕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奕峰,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2017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奕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晨、被告人杨奕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就陈某、胡某1诉杨奕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奕峰支付赔偿款208198.82元给陈某,支付赔偿款22039.34元给胡某1,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判决后,被告人杨奕峰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且担心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于2016年5月12日蓄意将该起交通事故中其本人的肇事车辆湘10-×××××大中型拖拉机以24800元变卖给严某并办理过户登记,并虚构自己还欠有其他债务已将该笔钱用于抵债的事实,实则自己将该笔钱款挥霍。2016年6月14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胡某1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依法立案执行,同年6月22日向杨奕峰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奕峰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截至目前,被告人杨奕峰未能与陈某、胡某1达成赔偿支付方案,且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某酒店抓获杨奕峰归案。被告人杨奕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本院分别就陈某、胡某1诉杨奕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奕峰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8198.82元给陈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2039.34元给胡某1,该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奕峰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且担心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于2016年5月12日蓄意将该起交通事故中属其本人的肇事车辆湘10-×××××大中型拖拉机以24800元变卖给严某并办理过户登记,且虚构自己还欠有其他债务已将该笔钱用于抵债的事实,实则自己将该笔钱款挥霍。2016年6月14日,本院受理胡某1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依法立案执行,同年6月22日向杨奕峰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奕峰因拒不执行上述民事判决被本院司法拘留。2016年11月9日,本院将被告人杨奕峰拒不执行本院上述生效判决一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月2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此立案侦查。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某酒店抓获杨奕峰归案。截至本案移送起诉至本院,被告人杨奕峰未能与陈某、胡某1达成赔偿支付方案,且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另查明,2017年7月17日,杨奕峰的家属和胡某1、陈某达成协议并支付了首期赔偿款人民币80000元给胡某1、陈某,胡某1、陈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杨奕峰从轻、减轻处理,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本院(2016)粤0203民初295号、2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送达回证,本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肇事车辆放行证,协助查询通知书、拖拉机档案信息、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执行拘留通知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本院执行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胡某1、陈某出具的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证人严某、饶某、杨某、谭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奕峰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奕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奕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奕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奕峰的家属在案发后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奕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毅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吉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