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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217刘林元与薛龙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元,薛龙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217号原告刘林元。被告薛龙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元与被告薛龙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元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刘林元负担.审判员  张松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文倩